第一条 为繁荣“MetaHere数字艺术电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内的数字艺术创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当代艺术品产业尤其是数字艺术的健康发展,鼓励数字艺术品收藏,培育诚信经营者,保护平台用户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数字艺术电商平台服务协议》协议及平台相关规则,制定本共识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平台规则,系指不时修订的《数字艺术电商平台服务协议》及平台相关规则。本规则中未定义的相关术语,依照相关平台规则进行解释。
第三条 平台的各个类型的使用者,包括“个人用户”、“艺术家(含合作品牌方)”、“经营者”,以下合称为“用户”。
第四条 作品因铭记而永恒,文化因传承而不灭。平台坚持以中华文化、人民艺术为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平台数字艺术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平台及用户共同认识到,坚持让作品的创作者、文化的传播者、文明的传承者受益,并兼顾所有人的权益,是营造有利于深化文明传承,满足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精神文化需求,涌现文化精品和人才的平台环境的必要前提。
第六条 平台及用户共同认识到,平台应进一步推进平台内数字艺术作品与科技及其他国民经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拓展数字艺术发展的广度和深度。
第七条 任何平台用户、经营者利用本平台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用户协议和平台规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不得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吸毒和教唆犯罪,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平台鼓励数字艺术创作者、品牌运营者生产和提供健康向上、品质优良、种类丰富的数字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的优秀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作品,突出地方特色差异的作品,反映时代特色的作品,促进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作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贴近实际的作品等。
第九条 平台鼓励数字艺术创作者、品牌运营者综合运用文化表达方式进行创作,鼓励多种文化艺术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探索和创新。
第十条 平台鼓励数字艺术创作者、品牌运营者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新应用、新模式传承和发扬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承载和传承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 平台鼓励数字艺术创作者、品牌运营者生产和提供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人生、健康向上的数字文艺作品。
第十二条 平台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监管,构建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数字艺术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数字艺术品在文化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平台应营造良好的文化消费环境和氛围,改善文化消费条件,培育新型文化消费模式,引导和促进数字艺术文化消费。
第十四条 数字艺术品的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但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平台及用户应充分理解政府在价格形成、运行中的引导作用,遵循政府及平台已经或将要建立的价格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平台有权维护平台数字艺术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违法违规及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纠正扰乱数字艺术市场行为,净化数字艺术市场的环境。
第十六条 利用平台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用户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平台、其他用户及社会公众监督;不得从事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虚构市场评价信息,不得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欺骗消费者或过度炒作,扰乱数字艺术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用户有权以合理的方式向平台提出举报及建议,助力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字艺术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平台及用户理解并支持,文艺创作、文化传播和文明传承的行为应当被激励,数字艺术品的创造应当被重视,付出智力、劳力和资源的行为应当予以回馈。
第十九条 平台用户同意,不论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数字艺术品是否具有著作权,平台应根据平台与文艺创作者、文化传播者或文明传承者的相关协议及平台有关规则从数字艺术品的每次交易中代为收取平台用户支持文艺创作者、文化传播者或文明传承者发展的经费。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平台规则,系指不时修订的《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商家入驻协议》及平台相关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